各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9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 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据此,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二000年七月一日颁布第6号部长令——《招用从业人员规定》。按此规定,物业管理人员、秘书等90个职业工种被列为准入控制范围。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物业管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不仅是《劳动法》的规定,也是物业管理人员开展工作的需要。 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分为三个等级:物业管理员、助理物业管理师和物业管理师。 现将有关物业管理师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凡对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备与配套设施及场地进行经营性管理,并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多方面、综合有偿服务的人员和相关工作的人员,都可以报名参加物业管理人员职业相应等级的考试。
二、 申报等级及条件 (一) 物业管理员 1.本职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经本职业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工作二年以上;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房地产类、城管城规类、建筑类、社区类、工程管理类、工商管理类)大专以上文程度。
(二)助理物业管理师 1. 取得本职业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三)物业管理师 1. 取得本职业助理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工作四年以上,经本职业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助理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五年。
|